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职工待遇水平,扩大参保职工受益面,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从六个方面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新政策将自2020年4月15日起执行。
一、提高住院待遇标准: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在保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本市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88%和8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在本市内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93%和8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全市范围内开展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对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100元、500元调整为400元、1000元,参保职工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60%比例报销。
三、调整转诊异地就医支付政策
参保职工办理转诊转院备案,至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省内及跨省转诊异地就医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10%、15%统一调整为5%。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自行外出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个人首先自付20%,剩余部分再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四、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门诊慢性病病种从38个增加到50个
在现有的38个病种范围基础上,再增加包括慢阻肺、肺间质纤维化、静脉血栓症(含慢性肺栓塞、深静脉血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肝豆状核变性、运动神经元病、强直性脊柱炎、银屑病、多发性肌炎(PM)和皮肌炎(DM)、干燥综合症等12个门诊慢性病病种,门诊慢性病病种达到50个。
五、扩大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试点部分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纳入职工医保报销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除可用于职工本人的门诊消费、药店消费及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外,可用于支付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本人和近亲属健康检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另外,由市医保局制定具体方案探索开展将部分癌症的早诊早治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