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8年3月份失业后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2018年6月,张某的朋友给他安排了一份只能做3个月的临时库房管理员工作,给张某支付一定报酬且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与此同时,张某仍在空闲时间寻找其它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知情后从6月起停发了张某的失业保险金。 可以继续领取。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张三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A公司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2013年1月因个人原因从公司主动辞职。八个月后,张三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并于 2019年1月因合同到期再次失业。请问: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因张三在B公司是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的,且符合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因此,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张三在A公司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5年,在B公司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年,合并计算为11年。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因此,张三可享受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