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人员。 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失业保险基金。 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下列人员: 1.在同一企业(申报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2019年度以来已经连续 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 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 (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2.2019年度以来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指失业前有单位就业登记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历史记录的失业登记人员),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然未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女性四十五周岁、男性五十五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较低标准的2倍(参照沾化、惠民、阳信、无棣等区县失业金发放标准)执行。政策实施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按照《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滨人社字〔2019〕46号)和《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办理。 扫二维码可查看《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滨人社字〔2019〕46号)、《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基地。 对2月4日起,疫情期间正常经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支付一个月以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就业扶贫车间或就业扶贫基地,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按照每名贫困劳动力1000元的标准给予发放补助。
1.符合条件的就业扶贫车间或就业扶贫基地,向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贫困劳动力本人签名的劳动报酬发放表、《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劳动力补助申领表》(疫情期间可通过网络、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供扫描件)。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扶贫部门验证其贫困劳动力身份,通过系统查询就业登记情况,核实正常经营状态,核准确定拟发放名单和补贴资金数额。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到单位账户。 扫二维码可下载《疫情期间就业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劳动力补助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