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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政策的解读

来源:滨州人社发布 时间:2020-02-25 作者:远方企业服务 浏览量:
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省人社厅以及市人社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政策做如下解读:


提问者

一、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工资是否应当支付?企业可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解答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提问者

二、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医疗期待遇如何规定?

专家解答

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职工医疗期。在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可按规定享受3至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提问者

三、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工单位可否退工?

专家解答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这类职工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待遇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提问者

四、企业安排职工在家休息时完成可以完成的工作,职工拒绝提供劳动的,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解答

有关文件明确的是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没有禁止依据第三十九条即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解除。因此,如果职工拒绝劳动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提问者

五、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如何认定?


专家解答

由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延长3天春节假期,山东省明确要求延后复工,有可能导致部分单位无法按时发放工资,但上述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不应认定为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劳动者据此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应得到支持。


提问者

六、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专家解答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提问者

七、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是否应支付工资待遇?


专家解答

对这类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提问者

八、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专家解答

1、1月24日(除夕)、1月28日—30日(正月初四至初六),调休放假。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企业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1月25日—27日(正月初一至初三),法定休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如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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